(十六)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及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政务监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目标管理;负责组织全州局机关督查督办、公文运转、重要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受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管理在州的全国、全省性社团办事机构;负责州级社会团体的筹备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州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优抚科(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州有关优抚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优抚法律、法规;负责全州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落实;负责因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资格及等级的鉴定及申报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补评残及申报工作、负责伤残人员的提等鉴定及申报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检查和监督全州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安置科(州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军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退伍军人、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审批退役士兵因国家征地、家庭变迁和革命烈士子女农转非工作;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和使用;指导基层各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和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管理工作;承担州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州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救灾科(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