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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0〕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0〕18号),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简称州民政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管理全州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拟订全州有关优抚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优抚法律、法规,负责全州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落实工作,负责因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资格及等级的鉴定及申报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补评残及申报工作、负责伤残人员的提等鉴定及申报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检查和监督全州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指导全州军供站的管理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承担州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州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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