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起草全州地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指导各县市实施;拟定全州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工作相关作业指导书;负责全州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依法按权限承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州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并承担州本级土地登记工作;负责拟定组织实施全州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全州地籍测绘、地籍调查和勘测定界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全州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培训;指导全州各县市地籍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年度供地计划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负责州属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州政府审批的州本级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转让、收回、改变用途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初审、转报和州级采矿权登记工作;指导县级采矿登记颁证工作;承担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年检和督查工作,提高重点矿山的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矿山年检和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工作;组织公开选择州级采矿权价款评估机构工作,负责州级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州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工作;配合做好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的征收,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矿产资源储量科。
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行政许可项目开展调查和初审工作。依法审查、申报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监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负责全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评审、认定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指导矿山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数据库;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初审工作;管理地质矿产审查评估专家库,按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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