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8〕7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凉府办函〔2008〕256号)实施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矿业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减少了地质灾害的频次。但全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收缴工作进展缓慢,发展不平衡,起征3年来,实际征缴到位的保证金仅占应征缴总额的23%。木里、昭觉、普格3县至今尚未启动保证金的收缴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州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征收保证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是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保护一方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督促引导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义务的重要手段。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及各矿业权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征收保证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好凉府办函〔2008〕256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做好保证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州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各县市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督促辖区内矿业权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州政府将保证金收缴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内容,对收缴不力的县市将通报批评。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任何矿业权人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理由免缴、减缴、缓缴保证金。新办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必须在提交办证资料时一并提交保证金缴纳凭证;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年检、延续、转让、变更时,必须出据保证金缴纳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保证金是矿业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的保证金,其本金和利息均为矿业权人所有。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地、州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收取、使用、管理、返还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坐支、侵占、挪用保证金及利息。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收缴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