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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机发3137号)和12月10日全省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州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维护全州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保持工作常态化
  按照“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动联、媒体联动)方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监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保持工作常态化。同时,明晰各县市政府及各参与部门的职责,落实工作经费,为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强大组织、后勤保障。州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格问责。
  (一)县市政府职责: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工作;落实乡(镇)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经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长效机制。
  (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摸清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活动情况,提供重点打击的区域和线路;依法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抄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安部门职责:负责联合执法行动中指挥车辆停靠接受检查;维护整治期间交通及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行政机关,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恶势力、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团伙幕后组织者,以及克隆出租汽车、伪造贩卖营运证牌“窝点”等;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四)监察部门职责:加强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的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包庇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安监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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