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政府办公驻地迁建办理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应当搬迁的政府办公驻地,必须按规定程序完善报批材料,依法依规办理。对政府办公驻地拟迁新址是否符合城市(镇)规划和乡规划,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办理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工程立项、土地征用和建设施工等工作,都必须服从、符合城市(镇)规划和乡规划。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审批的政府办公驻地迁移事项,由申请驻地迁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在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政府办公驻地迁移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对政府办公驻地迁移事项的批复,是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审批同意的政府办公驻地迁移方案组织实施,控制迁建规模,确保工程质量。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后,原办公驻地的土地出让和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动迁;凡先动迁后报批的,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分清事权,严格执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权限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相关办理程序。各县市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对本县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凡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命名、更名事项一律不得受理和报批;凡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命名、更名事项一律无效。州、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查找问题、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要及时受理符合政策法规又具备条件的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事项,做好调研、申报、审核、上报审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对自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各县市要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强化管理措施。对不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的县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