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办公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政府办公驻地迁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重要内容,是本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办公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05号)精神,州政府责成州民政局结合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对我州政府办公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深入全面的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州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总体情况较好,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少数地方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不依照政策、不按规定办事,主观性、随意性强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随意迁移政府办公驻地;擅自撤销建制乡;擅自改乡为镇;以乡代镇,随意设立镇牌;跨越行政区域界线,设立地名标牌、迎宾牌、宣传广告牌;不弄清界线或不与对方协商,跨越行政区域界线,设立工业区、开发区,引发边界分歧;在交通和其它建设项目施工时,随意搬动和损坏界桩标志物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办公驻地迁移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从严控制政府办公驻地迁移
政府办公驻地迁移事关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与稳定大局,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政府办公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切实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城乡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出发,科学决策,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从严、有效控制政府办公驻地迁移。
二、严格遵循政府办公驻地迁移条件和审批权限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要求,严格按规定条件和审批权限申报、审批政府办公驻地迁移事项。除因自然灾害频发、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搬迁的外,其他原因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报批。县市政府办公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域迁移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县市政府办公驻地不跨下一级行政区域迁移的,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政府审批。乡镇政府驻地跨村迁移的,由相关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乡镇政府驻地非跨村迁移的,由相关乡镇政府逐级上报州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