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职责。
1.科学编制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编写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审查规划,要将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政府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切实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寓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当中。
2.制定完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将各级政府、涉水部门等各层次的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范围、内容和责任事项、要求等进行明确和细化,实现工作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二)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特别要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水上交通公益性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等公共安全项目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政府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装备、应急演练及物质储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县市各涉水主管部门要加大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行业水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对行业水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要拓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州政府将各县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经费投入情况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并作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上要有更严格的督查、追究机制,要更细化明确县市领导及各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查处严厉的制度体系,查处机制要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为重点,要实现由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向发现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即行问责的转变。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查处。
3.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要修订完善辖区及本部门、企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同时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并定期启动预案进行演练,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县市政府应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力推进船舶自救互救机制建设,依托农村民兵、预备役、当地群众、船主船员等,组织乡镇运输船、渔船、自用船、游览船,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
4.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安全宣传活动。结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专项治理活动”、“安康杯”竞赛等,大力培育和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水上交通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坚持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法律知识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上岗,努力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适应岗位需要。每年要对辖区涉水部门相关干部和乡镇管船干部、管船员、签单员进行一次定期培训,加强船员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船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