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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切实搞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国管办发〔2009〕16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政府办公室、州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人员作为节能联络员,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并加盖公章报送州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科。联络员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送州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科。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能耗统计及其它重要信息;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或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向本地区、本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三、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为: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或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各地、各单位联络员应于会前向州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科报送本地区、本单位需要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书面形式随时报送州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科。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地区、本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对节能联络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各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努力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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