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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行政职能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行政职能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政府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按照《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四川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清理行政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在2006年州政府公告的行政执法依据“三清理”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再次清理审核行政职能,进一步明晰职责确定主体,规范流程。
  (一)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
  (二)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主要适用于:1.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2.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3.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三)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二、清理范围
  (一)清理的主体: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包括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清理的事项:清理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事项是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2.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4.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5.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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