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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让场所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让场所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前地质灾害有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9号)和2011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暨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让场所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各县市辖区内省、州地质灾害预案点及其他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在外围安全区域建设地质灾害应急避让场所,避让场所建设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能确保紧急情况下可提前疏散转移群众到避让场所临时避险安置。
  二、时间要求
  各县市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2011年5月31日前制定建设方案,并完成选点选址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应急避让场所建设,7月5日前将建设方案及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2161628,传真:2172373)备案。
  三、工作责任要求
  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让场所建设,是变被动防灾为主动避灾,变临灾避险为提前预防避让,全力避免因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排查,抓紧选点,抓紧实施,确保汛前落实到位。要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使群众知晓转移地点、线路和相关事项,增强避险防灾能力。要细化避险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避让场所建设不得力,致使重要地质灾害预案点发生灾害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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