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整治,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对食品添加剂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和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管,严肃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与制度,切断其非法供应渠道。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肃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针对重点环节和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三、工作安排
按照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
1.各县市、各部门要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具体办法。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单位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开展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