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州农业局、州畜牧局
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水产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局。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档案。重点整治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根除行业违法违规“潜规则”,全面提升我州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牵头单位:州质监局
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卫生局。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发现非法添加的食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市场,查清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产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加大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
牵头单位:州工商局
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质监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水产局、州粮食局。
4.严格餐饮服务等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鲜榨饮品)、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
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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