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目标
到2012年以后,10县砖瓦窑企业保持在20-25家,年生产能力达到 7-8亿块。
二、新建、扩建砖瓦窑厂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新建、扩建砖瓦窑厂的条件。
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划布局要求外,还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即新建、扩建的砖瓦窑厂项目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砖/年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二)办理程序。
1.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项目在完成可研报告后报各县发改、经信部门备案,由所在县国土、建设部门按各地实际情况共同选址。
2.项目批复后,县建设部门划红线。
3.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签定用地计划和开采年限合同。
4.项目竣工后由各县经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
三、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县经信、发改、国土、工商、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项目的建设工作。
州经信委牵头全州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项目的建设,督导、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各县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项目由县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国土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年审,环保局核发批准证书,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公司凭项目批文供电、保障电力供应。
四、实施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为加快各县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项目建设,确保彝家新寨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一是销售价格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二是给予资金扶持,金融部门要给予优惠的贷款资金支持,对按期完工项目,政府对项目给予贴息贷款资金支持;三是积极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10个彝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砖瓦窑生产企业税收实行先征后返。
(二)切实抓好各县新建、扩建砖瓦窑厂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州经信委负责砖瓦窑厂项目建设的牵头工作,各县要明确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方力量,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精心组织施工;各县要切实按照项目建设规划,本着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当年检查验收的要求,迅速组织项目业主开展施工工作,要针对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大协调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早日竣工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