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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将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拍卖收入依法及时入库。
  (九)农业、林业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十)地税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税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水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水保手续,并及时通知供排水公司不予供水。
  (十二)环保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十三)城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市政公用企业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供电、供水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供电、供水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开户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户的,一律不予供应水、电。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项目供电、供水。
  (十五)银监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十六)审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验收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是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由政府组织规划、发改、监察、国土资源、法院、公安、建设、农业、水利、畜牧、交通、旅游、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令》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到位,该移送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情况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形势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四是对有人为阻力而难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其中,属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接到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消除隐患,防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一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是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情况,保证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违法批地行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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