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州政府决定建立全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中的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及时报告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二是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三是查实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事实后,按本通知职责划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2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四是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五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六是主动向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