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22号)
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9)222号《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北州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自收自支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以下统称为州级预算单位)。
州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三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收付业务。
第四条 对于有结余资金和自有资金及往来业务的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自筹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待原结余资金和往来业务结算完毕后即取消。
第五条 预算单位有基建项目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分账核算本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即取消该账户。对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对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以及州政府、州财政局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可开设专项资金专户。没有规定的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开设专户,由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