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0〕7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加强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业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许可期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严禁经营企业将许可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采购和流向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采购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的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资质单位燃放的A级烟花产品。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后,应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在运达入库后3日内,书面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加强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