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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配齐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统计站要继续实行派出型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承担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及社会所有行业统计),保障统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以内的企业要建立专门统计机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和资质以外的企业要设立统计岗位;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机构,设立统计岗位。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力量,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乡各部门要明确统计负责人,确定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基本稳定,对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变动的,要征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站要坚持以专职人员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形式,抽调部分兼职人员充实到统计站, 确保统计力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各企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市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县乡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县(乡)各部门、辖区内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基层统计管理
  市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机构、50户重点工业企业、投资过亿元企业、销售额亿元以上贸易企业和设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的统计机构,以及市内所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县乡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县乡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业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各村(居)民委员会统计人员的管理。 市县乡各部门的统计资料在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其中与政府统计相关的重要数据须事先经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各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资料。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市县统计机构要依法定期公布统计数据,各级各部门所使用的数据,要以本级统计机构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四、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考核评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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