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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市政府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市政府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长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经市长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的,事前应报告市长。时间不超过3天的,应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时间超过了3天(含3天)的,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经市长、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出差或出访、休假的同志应按照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要按程序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四、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不能与会,要向秘书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与会,要事先向秘书长说明情况,经请示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授权部门副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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