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传达指示。市政府应急办要将省、市领导批示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并传达至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负责人。
(二)协调调度
1.领导出现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领导视情赴现场指挥处置。
2.加强联系。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整个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应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救援等工作。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要随时向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3.跟踪报告。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要做好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督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新情况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事件发生2小时内进行突发事件的书面初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舆论引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宣传部门负责,形成新闻通稿,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研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尽快对外发布,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报道。
(三)部署善后
1.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问责等准备工作。
2. 对于影响较大的事件,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设置公开热线电话,并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伤人员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治疗。
第七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一)案例汇总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督促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并形成典型案例。
(二)分析评估
市政府应急办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三)整理归档
市政府应急办要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上报省政府材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第七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六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同意,通知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