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0〕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维修养护。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也应明确专门人员,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