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严格落实领导同志到基层、到企业、进车间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半月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整改反馈台帐。
(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备必需的技术装备。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中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三)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配齐、配强安监人员,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需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办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