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的监督力度,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继续推行“全员安全培训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按照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掌握必需的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提高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九)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2年内完成。高危化工企业必须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安装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城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安装HAN阻隔防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