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中小学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和炊事员保育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0〕1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南州中小学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和炊事员保育员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州中小学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和炊事员、保育员奖励工资的实施意见
(州教育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为确保全州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队伍稳定,发挥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学校后勤工作服务。根据《海南州各级各类学校临时用工聘用及管理办法》[南政办(2008)11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州各级公办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二)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标准
(一)全州中小学临时用工人员月工资标准,全州统一定为1500元(含四金),根据核定人数按12个月一次性拨付给各校,各校在发放临时用工工资时根据工作时间按月发放给各用工人员。详细见表1
临时工工资标准/月 | 四金缴纳情况(人/月) | 实发工资 |
合计 | 合计 | 养老金 | 失业金 | 医疗金 | 工伤金 |
小计 | 单位20% | 个人8% | 小计 | 单位1.5% | 个人1% | 单位4.2% | 单位0.5% |
1500 | 590.7 | 469.8 | 335.6 | 134.2 | 42 | 25.2 | 16.8 | 70.5 | 8.4 | 909.3 |
注:1、根据全省职工最低工资基数2797元的60%确定临时工四金缴纳基数,其四金缴纳基数为16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