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即人员工资继续实行统发;对日常公务费由财政部门以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依据,按进度(分月或季度)执行。
第七条 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拨付时,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入库进度拨付。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实行民主理财。在单位领导副职中确定一名财务主管、明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资金额度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海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规定开支。
第十一条 加强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职工个人借款,盘活用活单位资产。
第十二条 加强车辆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海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编制、标准配备和购置车辆。
第十三条 加强招待费管理,严格执行《海南州州级四大班子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开支。
第十四条 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和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加强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海南州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禁超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海南州干部教育培训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由单位根据州委、州政府的纪要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汇总报经州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