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秘〔2010〕76号)
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三部门拟定的《海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海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坚持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坚持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调度,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属于政府采购公布项目的,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财政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