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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统一个人账户标准:机关、事业及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个人账户基金划转:退休人员年工资总额3.5%加公务员补助4%,计7.5%;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45岁以上1.5%加个人缴费2%加公务员补助4%,计7.5%;45岁以下1%加个人缴费2%加公务员补助4%,计7%;企业退休职工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5%划转;企业在职职工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比之比例同上划转(不含公务员补助)。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个人账户建立办法同上。
  (四)统一最低缴费年限: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费实际连续缴纳满15年者,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医保缴费年限,办理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后,也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基数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
  (五)统一住院和特殊门诊支付范围
  (1)住院费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850元,二级650元,一级450元,同年第二次住院下降100元,第三次以后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最高封顶线:住院患者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以社会平均工资6倍,自2010年10月起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为5万元,大额补助为15万元)。
  (3)特殊门诊补助标准:癌症放化疗及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年内最高支付额为3万元,其它特殊门诊补助最高为2万元,其报销比例0.5万元以内为85%,0.5-3万元为75%。
  (4)参保人员转省外治疗个人自付比为5%,转州外在本省内无自付比例。
  (5)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自参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待遇,不满三个月发生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
  (6)门诊、住院均严格执行省定“三目录”政策。
  (7)个人账户及住院治疗时,均按海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统一经办流程:自2010年始全州统一医保业务经办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必须按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全州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流程,州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全州医保业务经办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进行监督。
  (七)统一“两定点”单位管理:对“两定点”的准入、考核、监管、退出机制,实行全州“两定点”单位统一管理,“两定点”协议内容规范统一。
  (八)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全州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为一个中心网,实行全州网络结算、财务账目处理、住院监管、“两定点”结算全州统一,在全州及西宁市实现医保信息管理“一卡通”。
  (九)统一基金预算:按照州、县责任分担原则,全州每年统一编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职工工资增长、当地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待遇调整计划,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每年预算和决算由各级财务人员集中进行。收入户及时上解,不得结留基金,各县支出户长期有三个月医药费支付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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