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0]1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海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海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为加快推进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和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和《关于提高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0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能力。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州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网络、政策调整、风险调剂、“两定点”规范管理、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等的全州统一,使广大参保职工在全州及西宁市范围实现基本医疗“一卡通”,方便就医购药,切实解决报销药费难问题和本省内异地住院结算问题。
(三)统筹模式
州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一个专户,分级支付;统一预算、全州核算;统一调剂、全州平衡;统一网络结算、实时监督运行;统一考核、州级负责为主的办法。各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总负责,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所需资金。
二、统一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全州所有行政事业(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所有退休人员及自由职业者。
(二)统一缴费标准:全州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和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标准为应领工资总额的6%;退休职工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一次性缴纳终身享受。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单位以社会平均工资100%和60%两种缴费6%,由企业自主确定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按相应确定的100%和60%比例的2%;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实行社会平均工资4.2%和6%+2%缴费。允许只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其比例由个人自由选择缴费。全州用人单位实行年缴费预算,分期缴费,年终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