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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0〕8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待遇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海南州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岗位工资待遇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激发和调动基层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有关退休政策规定,结合海南州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体政策
  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因上一等级岗位满岗、超员而未被聘用的,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组织批准,可享受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适用范围
  (一)纳入全州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对于从工勤岗位、管理岗位受聘(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厅发〔2009〕67号)规定,其退休时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3年的,仍按原工勤岗位或管理岗位计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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