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修改)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10〕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丰富和完善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两项制度,2008年州政府制定出台了《海南州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0年国务院对鼓励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州政府对《海南州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丰富和完善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两项制度,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州县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州级50万元,共和县60万元,贵德县60万元,贵南县45万元,兴海县45万元,同德县40万元。州县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根据财政状况每年递增。
  第二条 提高农牧区奖励扶助对象奖励资金,在现有92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80元,达到1000元,增加的资金在州级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三条 农村生育二孩、牧区生育三孩后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农村生育三孩以上,牧区生育四孩以上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所需资金州级承担40%、县级承担60%。
  第四条 农牧区育龄妇女绝育手术报销费用标准从350元提高到550元,提高的200元用于药物治疗费用。提高部分在州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对农村、牧区群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放环、皮埋节育措施的奖励300元,所需资金从各县利益导向专项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农牧区独生子女家庭(3人)、双女户家庭(4人)新型合作医疗缴纳参合金个人部分由县政府承担,在各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