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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加强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供销合作社。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本系统内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 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大力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
  (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及县(市区)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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