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张云鸥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张云鸥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聊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在2010年9月份举行的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不畏强手、顽强拼搏,共获得23.5枚金牌、2枚银牌、7枚铜牌,优秀运动员金牌榜名列全省第12名,青少年金牌榜比上届增加了一枚金牌,聊城代表团和15名运动员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充分展现我市体育健儿勇攀高峰、奋勇争先、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为全市人民争了光,实现了我市体育发展史上的新突破,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夺金任务。
  为表彰我市在第22届省运会上做出贡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根据《聊城市在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奖运动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聊政发〔2001〕113号)规定,市政府决定,给予张云鸥等5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胡海涛等22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附件:记功人员名单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