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信息化、通信、网络专家成立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市级项目在审核、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市级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有关标准;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五)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将审核结果和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和意见,编制市级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市级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建设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无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于市级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督管理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分别报市监察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