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聊城市市级信息化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根据《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市级财政全额投资、差额投资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应用计算机与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化工程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拟建设的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