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制造企业物流服务社会化。鼓励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以资产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引导制造业企业逐步将资源整合后的部分或全部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化的物流企业。
(三)大力增强物流企业一体化服务能力。支持物流企业根据制造企业物流和供应链运作模式及管理模式需要,强化企业硬件、完善自身软件,把物流服务融合到供应链各个环节。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做精做细,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各类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协同运作,形成集约化物流伙伴关系。
(四)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信息共享、标准对接。支持制造企业、物流企业建立面向上下游客户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促进物流信息对接和共享机制的建立。建立和完善制造业物流标准体系,加快制定物流信息、服务流程、数据条码、工具器具和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标准和行业规范。
(五)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技术、装备融合。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物联、电子标签、条码识别、电子数据交换、传感网络技术、物流可视化货物跟踪等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的应用。积极推广自动分拣系统、射频手持终端、立体仓库等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应用,推动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回程配载运输等组织方式的运作。
通过制造业与物流业的联动发展,到2015年,将企业物流费用下降到总成本的10%,物流成本平均下降12%以上;制造企业在不同环节、不同层次实行现代物流管理方法的企业比例提高到85%以上,运输、仓储等实施外包的企业比例达到65%以上。
四、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多方筹集发展资金。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积极支持市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企业)和物流项目建设,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大力培育大型物流企业,引导物流资源整合,改造提升传统物流。各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骨干物流企业特别是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现代物流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经确认纳入国家级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其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实行差额纳税;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有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进口物流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或者整体转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按照现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鼓励物流企业托管置换制造企业物流要素,对制造企业将闲置物流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分离后的物流企业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对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以合作方式实行联动运行的,其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与工业企业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物流绿色通道政策。
(三)保障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市重点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联动发展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力争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用地。严格控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制造企业自营物流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