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泰政发〔2010〕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