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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完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调整完善市与各区土地收益分成政策
  (一)在新批准的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和旧村改造用地继续分别由各区运作,土地出让金由各区分别收取,并按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二)区属企业(含事改企转制单位)改制、破产后出让原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凡改制、破产企业安置职工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在土地收益范围内按资金缺口一次性返还相关各区,专项用于保障职工权益。
  (三)对泰安高新区范围内的经营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市与高新区按下列比例分成:出让京沪铁路以西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按3∶7比例分成;出让京沪铁路以东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泰安高新区。
  (四)对泰山区东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西至天烛峰路,东至芝田河,南至泰新路,北至刘家庄水库以北道路,面积约40平方公里)的经营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市与泰山区按下列比例分成:出让老泰莱路以北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按3∶7比例分成;出让老泰莱路以南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按6∶4比例分成。
  (五)对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和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旅游经济开发区西片区:西至界首405仓库路、京沪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及其向西的延伸线接405仓库路,南至泰肥铁路,东至泰山学院西墙和大桥路。东片区:津浦铁路以南,泰肥铁路以北,东至两铁路交叉口,西接大桥路。面积约23.9平方公里;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东至京沪高速公路,南至天平街道办事处与夏张、满庄边界,西至耿庄、重河、北大圈、南大圈的村西边界,北至界首和新104国道,面积约39.6平方公里)的经营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按下列比例分成:属于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旅游经济开发区按3∶7比例分成;属于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岱岳区,弥补因旅游经济开发区封闭运行所造成的土地收益和税费损失。
  (六)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经营开发性存量土地的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相关区按7∶3比例分成。
  (七)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经营开发性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相关区按6∶4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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