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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完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完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发〔2011〕22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土地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强化土地收入征管,理顺和规范市与各区、各融资平台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强市名城建设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
  在新批准的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用于政府储备的农用地,对在征地储备工作中积极主动、密切配合,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给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总共每亩2.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从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专项用于支持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为调动农民群众协助开展土地收储工作的积极性,在按规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利用从土地收益中提取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盘活存量用地,严格控制土地收储成本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来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进行挂牌出让的,对超出底价的市场溢价部分,按40%比例返还给原用地单位,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各区及各融资平台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储备土地。收购储备经营开发性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全过程跟踪评审,并出具收储成本认定评审意见。各区新增工业用地和旧村改造用地的收购储备成本,由同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

  三、统一土地出让运作平台,规范资金上缴程序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各区及各融资平台储备的土地,凡经营开发性用地(不含旧村改造和工业用地)对外出让的,一律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统一运作,土地出让金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市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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