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信访、诉讼、行政复议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任务。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相关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泰山区、岱岳区和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发布。
(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勘测调查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