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力量
1、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监管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独立性。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要适当增加人员配备比例。各类园区也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市安监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大力开展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达到有人员、有岗位、有固定场所、有专门经费、有执法车辆等装备保障的“五有”标准,确保安全监管力量装备配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安监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依法维护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工负责)
2、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的予以奖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监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分工负责,各新闻单位配合)
(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追究
1、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领导班子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2、安全生产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当地乡镇政府“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县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八)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牵头,市公安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