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支持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立审查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市煤炭局、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3、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4、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严重违规的要关闭取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九)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1、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市安监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分工负责)
2、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到实处
(一)强化综合监管工作
1、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每季度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