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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泰政发[2010]78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市政府办公室、安监局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要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安监局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当地县(市、区)政府“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作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被约谈2次以上的,当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四)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规定。层层分解落实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任务,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加大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市安监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公告等形式督促整改。对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监部门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实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安监局、监察局、国资委、煤炭局、总工会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
  1、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的作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予以强制淘汰。(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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