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1、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高危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煤炭局分工负责)
3、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十六)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汛期前要组织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挖掘城区地面前,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十八)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安监局配合)
(十九)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企业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重大险情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监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渔业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农机局等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实行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排查、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增或管理权限发生变更的,及时明确相应监管、主管责任。(市安监局、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