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煤炭局、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国资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 强化企业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1、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外侨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定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人为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评价,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上项目、用地申请、证券融资、贷款等行为。(市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渔业局、质监局、煤炭局、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高危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市安监局、煤炭局、气象局、水利渔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凡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的,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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