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加强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要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社会需求,从严控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数量。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布设经营网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
(二)加强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业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许可期满,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和擅自改变经营地点,禁止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燃放资质证等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资质单位燃放的A级烟花产品。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后,应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在入库后3日内书面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