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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七)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企业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性规定;牵头负责本局派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协调工作。
  (十八)财务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整合原市人才市场、原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职责,实现市场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将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的人才供求信息管理、人才广告、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活动、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职能交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承担,将全市人才市场的规划、发展以及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交由局机关承担。撤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加挂的市人才市场牌子,加挂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
  (二)市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更名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牌子,重新核定编制9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考核工作;负责承办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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