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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泰安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
  (三)邮政、通信、金融、证劵和保险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
  (四)殡葬等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下属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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