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泰城市区范围及城乡结合部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设广告等行为进行处罚,达到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等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乱放、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
3.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达到施工场地管理规范,设置硬质围挡,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散料、土堆采取覆盖或洒水措施,无扬尘污染;车辆进出道路硬化,车辆保持整洁进出,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工种竣工或停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四)市环保局
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Ш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
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