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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2.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泰城市区范围及城乡结合部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设广告等行为进行处罚,达到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等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乱放、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
  3.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达到施工场地管理规范,设置硬质围挡,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散料、土堆采取覆盖或洒水措施,无扬尘污染;车辆进出道路硬化,车辆保持整洁进出,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工种竣工或停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四)市环保局
  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Ш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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