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泰安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泰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和《泰安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
《条例》和
《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以政府信息形式发布的,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